废负 旷废职守之过 《资治通鉴·汉献帝建安二十四年》:“然其作军屯营,不失令行禁止,部界无废负,路无拾遗,其法亦美矣。” 胡三省 注:“谓部界之内,无有废职以为罪负也。”
【廢字的详细解释】:同“废”。
【負字的详细解释】:同“负”。